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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娱乐城- 西湖娱乐城官方网站- APP关于《杭州市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论证报告

发布日期:2025-10-30 16:5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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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4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修订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通过修正)

  (一)贯彻落实习指示批示精神的需要。习高度重视良渚遗址保护工作,曾两次亲赴现场调研,多次作出“良渚遗址是实证中华五千年文明史的圣地,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我们必须把它保护好”“要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活’起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要统筹安排,申报项目要有利于突出中华文明历史文化价值,有利于体现中华民族精神追求,有利于向世人展示全面真实的古代中国和现代中国”等重要指示批示。这些指示批示,回答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深化了对我国新时代文化遗产工作的规律性认识,指明了良渚遗址新时代文化遗产工作的发展方向。制定该条例,是落实习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和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工作具体部署要求的法治保障。

  (二)构建具有杭州特色的三大世界遗产保护法规体系的需要。良渚古城遗址于2019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我市继西湖文化景观、中国大运河(杭州段)后的第三大世界遗产。西湖文化景观、中国大运河(杭州段)分别于2011年、2016年出台专项地方性法规。为构建具有杭州特色的三大世界遗产保护法规体系,需要对良渚古城遗址专项立法,进一步统筹推进良渚古城遗址保护传承,全面、系统规范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得到充分保护。制定该条例有利于为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提供坚实支撑。

  (三)以法治方式加强良渚古城遗址保护、促进发展的需要。良渚古城遗址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需要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义务,并兑现申遗承诺。通过专项立法,实现国际公约向国内法的转化,以更高标准进行保护,以应对良渚古城遗址保护面临的挑战。同时,通过立法协调生产生活与保护的关系,维护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统筹协调良渚古城遗址保护与城乡发展、民生改善的关系,以法定利益共享机制激活保护动力,促进社区参与和公众支持,确保遗产保护和发展利益由人民共享,从而为实现更广泛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法治支撑。

  第八条[良渚遗址管理机构职责]中“由余杭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表述错误,从学理上而言,良渚遗址管理机构是依照条例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隶属杭州市人民政府,在条例直接授权范围内单独行使行政权力,一旦超出授权范围,则应由派出它的机关承担责任,而余杭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导致文义模糊,即上述情形,应由杭州市政府还是余杭区政府承担责任,不无疑问,因此建议修正为“良渚遗址管理机构由杭州市政府依照本条例设立,委托余杭区政府管理,其编制、经费由余杭区统筹管理”。

  3.第十八条[联合机制]“余杭区人民政府会同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良渚遗址管理机构…联合审批”,与杭州市“提升行政效率”理念冲突,需明确“联合审批时限(如20个工作日内办结)”,避免推诿。本条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联合审批主体涵盖余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文物管理部门、良渚遗址管理机构,但第十七条设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则只涉及良渚遗址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文物管理部门,不包括余杭区人民政府,两条相邻规定内容冲突,需要修改。

  第四条[保护原则]良渚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坚持有利于突出中华文明历史文化价值,有利于体现中华民族精神追求,有利于向世人展示全面真实的古代中国和现代中国,遵循整体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真实、完整地保护良渚古城遗址的遗产要素。第五条[保护理念]加强良渚古城遗址价值挖掘研究,阐释、展示与宣传作为良渚文化权力与信仰中心的良渚古城遗址的突出普遍价值,增进社会公众对遗产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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